【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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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主办: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
主管:中国科学院
ISSN:1004-8227
CN:42-1320/X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1.747863
被引频次:89666
数据库收录:
中文核心期刊(2017);CA化学文摘(2013);CSCD中国科学引文库(2019-2020);CSSCI中文社科引文索引(2019-2020);EI工程索引(1998);美国剑桥科学文摘(2013);统计源期刊(2018);文摘杂志(2013);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18);期刊分类:理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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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

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0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

(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为了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数据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四、本省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

  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的执法优势,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省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省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五、省和相关市县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长江海事、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长江海事、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网址: http://www.cjlyzyyhj.cn/zonghexinwen/2021/0406/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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